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