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