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其他附着物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