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