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已废止出让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