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六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建筑要求时,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