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