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一)面积在6万平方米(成都市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不足6万平方米(成都市10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