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6万平方米(成都市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不足6万平方米(成都市10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