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