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Chapter 2 规划Article 18Amended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一)面积在6万平方米(成都市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不足6万平方米(成都市10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