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第九条有效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标准。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在取得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后,方可制作、播放节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