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