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清,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

设立教育电视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