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财政、建设、发展和改革、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