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重点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