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