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听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