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听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