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