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捕捞业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跨县(市)进行捕捞作业的必须持有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浦捞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作业。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