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和湿地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匹配污水产生量;(二)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三)接受邛海管理机构以及自治州、西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检修而停置的,应当采取替代措施或者使用备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