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在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渔业、旅游、航运、体育运动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

禁止新建污染邛海水体的旅游、体育训练等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已有项目中有污染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取缔。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