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和湿地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渔业、旅游、航运、体育运动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禁止新建污染邛海水体的旅游、体育训练等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已有项目中有污染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取缔。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