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