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