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由乡联社、村合作社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