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