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乡联社、村合作社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