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