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时,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