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