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收、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