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