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合作基金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12月23日删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