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