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