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三条有效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