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四条有效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