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二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