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有效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