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