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履行上级国家机关赋予的各项职责。
自治县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发展。对于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依法作出的符合县情、体现民意、有利于自治县发展的决议、决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充分尊重和支持。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涉及自治县重大事项决定时,应充分考虑自治县实际,征得自治县同意。上级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自治县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要同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代表充分协商拟订。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