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中国共产党在自治县的各级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支持自治县的各级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