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积极为金融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的信贷投入。自治县支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民营金融企业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可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自治县域内金融机构应当对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