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在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遇到资金等方面困难时,缺口部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以保证自治县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