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中,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对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行减税或免税。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