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中,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对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行减税或免税。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