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享受和专项使用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各项补助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抵减正常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