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及工作人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回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