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同级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