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采取多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和选拔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县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足时,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招录。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