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应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