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应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