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制定法规权限第九条有效在法规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就某项事务另行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在法规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个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